①获得地级以上(含)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(区、市)厅、局系统,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、先进生产(工作)者及科技进步(成果)奖获得者,须持获奖证书及相关单位(部门)证明。
②获得省级工、青、妇等组织授予“五一劳动奖章”“新长征突击手”“三八红旗手”称号者,须持获奖证书及相关单位(部门)证明。
③解放军、武警部队、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,须携带相应获奖证书。
④少数民族考生,须凭本人户口本和二代居民身份证。
⑤归侨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子女须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。台湾省籍考生须持市台湾同胞联谊会联络部出具的证明。
⑥烈士子女、烈士配偶须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》。
⑦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及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,须持经天津市体育局审核出具的运动员等级称号及运动成绩证明。
⑧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,须提供本人户口页,退役证书,由本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认定。
上述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到选定的现场审核点进行资格审验,逾期不予办理。
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,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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